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告 吳安邦

莊淨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

複代理人 呂岱倫 律師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陳科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萬9,730元,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元,扣除前繳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