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林春長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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