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三號
原告乙○○○
丙○○丁○○戊○○己○○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黏舜權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 吳高運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