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95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19時許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2日1次之頻率,使用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2月12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12月12日20時5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號「捷克遊藝場」前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毒品」的定義,可知毒品因具有高度之成癮性及濫用性,即一方面因「耐藥性」影響,導致行為人必須逐漸增加施用劑量,方能達成相同效果;他方面則因「生理依賴性」及「心理依賴性」影響,導致行為人對毒品產生強烈渴求,終至不能根絕;由此可知,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身,顯然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徵;準此,「施用毒品」即屬前揭「於立法已特別歸類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㈡、查被告自95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晚間7時許止,以每2日注射1次之頻率,持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內燒烤之方式,每2、
3日施用1次之頻率,持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已據被告於警詢時 陳明 在卷,再參以被告於95年9月16日、同年10月16日為警採尿之驗尿報告,亦分別呈嗎啡陽性及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得佐認被告自白屬實。是被告上開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接關係,則被告於該期間內之各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顯均係出於反覆、延續施用之單一行為決意至明;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均評價認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較為合理,也較符合社會通念,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95年12月22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226號提起公訴,再以95年度毒偵字第8987號移送併辦,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554號審理中;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5年
12月29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9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
7號審理中,此有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誤。又被告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54號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係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施用時間分別為95年9月16日及同年10月16日;其於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係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間係95年10月16日,而被告自95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以平均每2日施用1次之頻率、針筒注射之方式持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平均每2、3日施用1次、以錫箔紙燒烤之方式持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經其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認被告施用毒品頻率大抵規律,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反覆持續施用毒品,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之施用毒品罪,本具有因毒品成癮而反覆施用之性質,構成要件本質上含有「習慣性」反覆為施用行為之意涵,應認將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分別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較符社會通念。從而,檢察官就與上開犯罪事實為同一之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96年1月25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