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字第2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子,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在臺北縣○○鄉○○路○○○號二樓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之故意,以拳頭毆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受有封閉性頭部外傷、臉部多處擦傷、上唇撕裂傷、左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之傷害直系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之傷害直系尊親屬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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