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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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智韋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智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凌晨3時17分10秒許,從其位於宜蘭縣○○鄉○○路○○號3樓住處,以其姑姑 張淑美 申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分配之IP位址118.161.240.162號上網,再以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鑫公司)經營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000000000、暱稱「血紅色的眼淚」之遊戲角色登入「賭城風雲」伺服器,適 陳正博 以暱稱「發財達人是也」遊戲角色登入前開伺服器。張智韋並無交易之真意,竟向陳正博佯稱欲以遊戲幣9萬與陳正博所有之虛擬遊戲道具卡「水果-銅鐘卡」互易,致使陳正博陷於錯誤,相信張智韋有互易之真意,陳正博於同日凌晨3時53分許,自其遊戲角色「發財達人是也」移轉前開道具給張智韋所使用之遊戲角色「血紅色的眼淚」,張智韋未將遊戲幣9萬移轉給陳正博所使用之遊戲角色,隨即於同日凌晨3時55分,將陳正博移轉之「水果-銅鐘卡」道具卡,從其使用之遊戲角色「血紅色的眼淚」移轉給其另一使用之遊戲角色「胖億」,張智韋使用之遊戲角色「血紅色的眼淚」於同日凌晨3時56分31秒許登出,張智韋因此詐得市場交易價格約新臺幣700元之「水果-銅鐘卡」虛擬道具卡之不法利益。嗣經陳正博發現遭騙報警,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張智韋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正博、張淑美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簡偉翔 於偵訊中之證述。
㈢宏鑫公司出具之「血紅色的眼淚」會員申請資料及IP歷程、
「發財達人是也」帳號證明書、雙方發話歷程及遊戲交易歷程。
㈣IP位址118.161.240.162申登者基本資料。㈤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申登人基本資料及於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2日間之雙向通聯紀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未賠償被害人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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