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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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債權人 楊午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雅國民小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大雅國民小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林雅盛 之釋明資料。㈡陳報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補其釋明資料。
㈢提出已取得承包圖書室改建設計工程案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