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訴訟救助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聲明異議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七○二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七○二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證,惟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蔡烱燉法官高金枝法官梁玉芬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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