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請人即再抗告人 蕭滿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子紜 等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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