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一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另行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二號裁定選任律師 景玉鳳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嗣因景玉鳳律師以聲請人要求須依其各項要求方可受委任,欠缺信賴基礎,聲請人亦以政治理念不合,要求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五月十九日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六號裁定另行選任 尤伯祥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再以尤伯祥律師拒絕簽署伊出具之委任狀,不願配合伊為由云云,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惟並未釋明有何正當理由,自不得拒絕本院指定尤伯祥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職務,要屬當然。從而聲請人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尚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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