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5號上訴人即被告原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13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新臺幣折算人民幣匯率以1:4.80
4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