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如附表所示之併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就併科罰金刑部分,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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