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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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9號債務人甲○○
8巷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土地及建築物之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三)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收入之證明。
(四)房屋貸款每月支出新臺幣12,000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李佳峰 、 李宗樺 與 李佳宏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並釋明扶養費之支出是否包括每月教育費之支出。
(六)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表明為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