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光展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陸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