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104號
聲 請 人 張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金明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臺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800,000元,
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