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蕭金戶
       陳牡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忠政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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