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吳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錦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壹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