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連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77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應命原告補繳。
二、起訴狀所列被告「曾連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死亡,原告應一併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資料(如繼承人亦已死亡可遞予查詢其等之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追加曾連福之全體合法繼承人為被告(應載正確可供合法送達之住居所地址),並附含追加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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