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洪振庭
黃裕佳 陳映良 蔡承翰 被告 鄒惠峰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惠峰被訴強制罪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經原告洪振庭、黃裕佳、陳映良、蔡承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