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康隆鎮 被告 曾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