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債務人 汪中華 代理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
2號裁定自民國102年9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4頁)。又債務人任職於臺北榮民總醫院,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3年2月21日北總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債務人每月薪資明細及近3年年終、考績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至5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732元,另以6年之年終及考績獎金,每年各增加清償77,408元,總清償金額為2,101,152元,清償成數為42.6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無
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此有債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24頁)。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213,
37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80,080元後,餘額為633,295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2,101,152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擔任工友一職,於10
2年間每月平均薪資約37,670元,另101、102年度均領有年終獎金46,433元及考績獎金46,433元,有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薪資所得明細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40頁、第43至46頁),堪認屬實。
㈢又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每月必要支出14,938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288元,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3,650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㈣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37,67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14,938元,餘額為22,732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將上開餘額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債務人於101、102年度領有年終獎金46,433元及考績獎金46,433元,惟考量年節時常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年終獎金本不宜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無餘額支應家庭日常生活緊急事變之支出等情,債務人願於6年內,每年提列約3分之2年終獎金即30,975元及全額考績獎金46,433元,於更生方案每年2月份增加清償77,408元,共計增加清償464,448元,應符社會常情,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732元。各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每年2月當期增加清償77,408元,共││6年,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4,926,011元。││4.清償總金額:2,101,152元。││5.總清償比例:42.6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每期受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11,062│3,281│11,174│├──┼────────────────┼──────┼────┼────┤│2│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92,463│888│3,024│├──┼────────────────┼──────┼────┼────┤│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2,907│982│3,346│├──┼────────────────┼──────┼────┼────┤│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2,485│4,442│15,125│├──┼────────────────┼──────┼────┼────┤│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1,732│2,085│7,099│├──┼────────────────┼──────┼────┼────┤│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9,579│783│2,665│├──┼────────────────┼──────┼────┼────┤│7│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562│376│1,282│├──┼────────────────┼──────┼────┼────┤│8│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9,008│688│2,341│├──┼────────────────┼──────┼────┼────┤│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269│273│931│├──┼────────────────┼──────┼────┼────┤│10│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2,227│749│2,549│├──┼────────────────┼──────┼────┼────┤│1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394│94│320│├──┼────────────────┼──────┼────┼────┤│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8,091│2,206│7,513│├──┼────────────────┼──────┼────┼────┤│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8,121│1,191│4,056│├──┼────────────────┼──────┼────┼────┤│1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80,789│2,219│7,555│├──┼────────────────┼──────┼────┼────┤│15│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8,524│732│2,491│├──┼────────────────┼──────┼────┼────┤│1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77,798│1,743│5,937│├──┼────────────────┼──────┼────┼────┤││合計│4,926,011│22,732│77,408│├──┴────────────────┴──────┴────┴────┤│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但履行其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