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債權人 林柄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楊政叡 ,並確認現階之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㈡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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