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抗告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江新富人2抗告人 陳映 之
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