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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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罪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再抗告人甲○○
乙○○右再抗告人等因重傷害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一四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乙○○因重傷害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再抗告,乃再抗告人等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文翰
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商江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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