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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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丙○○
丁○○乙○○甲○○右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丙○○、丁○○、乙○○、甲○○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王德雲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6 年度 易 字第 6735 號(86.09.30)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86 年度 上訴 字第 2517 號(87.02.11)
  • 最高法院 87 年度 台上 字第 1804 號判決(87.05.2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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