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83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徐嘉慶
陳虹琦
被 告 黃遠陸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有應行調查
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