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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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周居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00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
新臺幣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