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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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周居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00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
新臺幣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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