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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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陳進成
陳沛琦
潘順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確認之
抵押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而擔保標的物之價額
為308,691元(計算式:面積457.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
700元/平方公尺×1/4=308,691),故供擔保物之價額
顯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屏東縣○○鄉
○○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