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2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張文懿 (原名 張阿晚 )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97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