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0二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八四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陸陸公克、淨重貳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六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六四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0三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毒偵緝第五九七號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三六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及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強制戒治部分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入所執行,嗣因停止戒治剩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期滿;有期徒刑七月部分則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然甲○○竟不思悛悔,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四、五月間起至六月二十七日前四日內某時止,在臺北市○○區○○路○號二樓之二住處,以置於燈泡內燒烤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為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民有街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六六公克、淨重二‧五二公克)。甲○○經通緝到案。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右揭時地如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情供承無諱。其尿液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檢驗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稽。並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六六公克、淨重二‧五二公克)扣案及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資佐證。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八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六四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0三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毒偵緝第五九七號聲請強制戒治及提起公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三六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及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強制戒治部分嗣因停止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期滿,有期徒刑七月則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據此,被告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甚明。綜此,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末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甫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渠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為施用毒品,經多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不知戒止猶然再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期間、次數、所生身心之危害,經通緝始到案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六六公克、淨重二‧五二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