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八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就前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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