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日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立「技術股發放辦法」信託系爭股份予被告,兩造就此曾約定該辦法爭議發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辦法第十一條),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依該「技術股發放辦法」所信託之系爭股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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