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鄔嘉蓉
官幸菊 鄔嘉麟鄔嘉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