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3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黃貞瑋 沈泰昌 游禮文 張婉若 被告 鄔嘉蓉
官幸菊 鄔嘉麟兼前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鄔嘉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增列「游禮文住同上」、「張婉若住同上」之記載。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代理人吳宜寬」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吳宜寬」。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得心證之理由欄(二)關於「被繼承人高金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鄔明彤 」。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貳關於「姓名 高海清 比例十五分之四」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