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0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00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