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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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3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宜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鄔嘉蓉 、 官幸菊 、鄔嘉麟、鄔嘉瑩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萬零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已繳納貳仟玖佰捌拾元,尚餘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