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松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沁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具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係全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3,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茵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