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