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九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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