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乙○○
丁○○被告聯億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本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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