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設高雄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 律師
陳惠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