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九號
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許政賢~B法官蔡川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