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 王美雯 上列原告對被告 李佳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以99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2月9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居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99年12月19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