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20號上訴人網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昀生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被上訴人 李國成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粘毅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100年4月8日答辯狀第4頁「被上訴人追加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依據」(本院卷第35頁)提出答辯;被上訴人應就該追加之訴訟標的不當得利與原審之訴訟標的清償借款間之性質具狀為法律上之陳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