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陳昭勳
陳昭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告 陳美珠
陳鶴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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