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勝方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21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