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5號原告振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4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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