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麗新 38歲民.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新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原為大陸籍,與 黃勝次 結婚後已取得我國籍,因母親在大陸地區目前身體欠佳,想至大陸地區探視母親,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黃麗新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有限制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在案(營偵卷第11頁)。
三、茲因被告黃麗新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且本院審酌其原為大陸籍,確有出境及出海之必要,故本院認無續予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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