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再字第十二號
原告丙○○
乙○○丁○○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被告庚○○○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六號二樓
壬○○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六號二樓己○○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六號二樓戊○○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六號二樓癸○○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六號二樓辛○○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六號二樓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倩 律師
黃珊珊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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