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抗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107年度救字第20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在案。本院審判長爰於107年1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玫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